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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院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院截至2021年12月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1. 院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院级学生会组织情况

项目

评估结论

备注

1. 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未承担宿舍管理、院园文明纠察、安全保卫等行政职能。

☑是
□否

 

2. 工作机构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未在工作部门以上或以下设置“中心”、“项目办公室”等常设层级。

☑是
□否

 

3. 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学生人数较多、分院区较多的高院不超过60人。

☑是
□否

实有14人

4.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

☑是
□否

实有 2 人

5. 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

☑是
□否

实有 6 个

6. 除主席、副主席(轮值执行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外未设其他职务。

☑是
□否

 

7. 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是
□否

 

8. 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的本专科生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研究生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是
□否

 

9. 主席团候选人均由学院(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院)党组织同意,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院团委联合审查后,报院党委确定;院级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成员均由学院(院)团组织推荐,经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院团委审核后确定。

☑是
□否

 

10. 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非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等)选举产生。

☑是
□否

 

11. 按期规范召开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

□是
☑否

 

12. 院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院)组织选举产生。

☑是
□否

 

13. 开展了春、秋季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全员培训。

☑是
□否

 

14.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院团委等共同参与的院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是
□否

 

15.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未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是
□否

 

16. 学生会组织的建设纳入了学院党建工作整体规划;党组织定期听取学生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是
□否

 

17. 明确1名院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院级学生会组织;聘任院团委专职副书记或干部担任院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是
□否

 

 
二、澳门新威斯人网站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澳门新威斯人网站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帮助。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件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作为学院与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学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道循在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思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凡取得澳门新威斯人网站专科生及院学生会审核通过后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五)受到留院察看处分者,在留院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子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院纪和院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八条  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学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学代会代表以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院代表名额根据院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三)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四)按时出席学代会;
(五)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
(四)确认院推选的院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索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子的职权。
第十四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会员负责,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团,可设会长、副会长等职务,会长团成员人数不超过四人,其中本部会员不超过三人。
第十五条  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
第十六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
(三)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
(四)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于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五)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六)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院有关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于以答复;
(七)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八)领导院常代会;
(九)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十)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子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院学生会执委会干部和院学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
第十九条  院学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本院、院常代会委员,但补选需在常代会委员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条  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院、院学生会主席组。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二十二条  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主席团成员人数不超过五人。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院为单位推选;
第二十四条  每任主席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主席团产生之日为止。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常代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
(三)领导院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子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院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节职能部(室)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一节  院学生会
第二十九条  院生会是本会所在院、院党组织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院学代会)是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选举产生院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院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院学生会常代会、院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院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学生会制定。
第二节班委会
第三十二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学生会和院行政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三、院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院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序号

姓 名

政治
面貌

院系

年级

学习成绩排名*

是否存在不及格情况

1

郝飞翔

共青团员

中医养生

2020

4/84

2

雷嘉慧

共青团员

航空信息

2020

16/65

3

邓延辉

共青团员

航空信息

2020

12/90

4

刘玉婷

共青团员

中医养生

2020

21/84

5

张力云

共青团员

中医养生

2020

18/65

6

高  丽

共青团员

中医养生

2020

2/80

7

高叶萍

共青团员

中医养生

2020

11/75

8

王  宁

共青团员

航空信息

2020

29/86

9

曹知心

共青团员

航空信息

2020

14/60

10

刘思琪

共青团员

航空信息

2020

12/78

11

刘轩辰

共青团员

航空信息

2020

9/52

12

牛浩东

共青团员

航空信息

2020

15/60

13

丁玉瑶

共青团员

中医养生

2021

 

14

赵诺嘉

共青团员

航空信息

2021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一、澳门新威斯人网站第二届学生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轮值主席成员由学生会第一届一次全委会、常委会选举产生。
二、学生会第二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拟定为6名,轮值主席名额拟定于3名,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常委候选人提名8名,差额2名。轮值主席候选人提名3名,差额1名。
三、学生会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轮值主席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澳门新威斯人网站学生会第二次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委员和大会主席团提出,报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同意,提交学生会二届一次全体会议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选举。
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常务委员会委员、轮值主席采用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差额为2名,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五、选举时,实到会的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出席本次全体会议的委员,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右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或不划任何符号);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的右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右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如另选他人,请在下边的“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他人的姓名,并相应否决原候选人。
七、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八、选举结束,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票数相等的超过应选数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仍少于应选名额时,可相应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公布选举结果时,按候选人的排列顺序报告所得赞成票数;宣布当选人名单时,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九、选举设监票人1名,在到会的委员中推选产生。已提名作为常委候选人的不能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主席团指定,在监票人的领导下工作。
十、本选举办法经澳门新威斯人网站第二届学生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选举时,如出现本选举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五、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院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将延期召开之后另行公示。
六、院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类别

姓名

是否为专职团干部

备注

分管学生会组织的系团委书记

杨小斌

 

学生会指导老师

  杨小斌